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4913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4913號判例是指《關於加強保管物的報告交付義務人、及訴訟費用交納等若干問題之研究》。 台灣地區的法院判例是指法院對某一類案件所做的有約束力的典型判決。這些判例所確認的裁判標準具有司法權威性,並且作為判決要件予以參照。台灣最高法院第6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是根據其本身的實踐而形成並適用於所有同類案件的法律準則,類似於大陸的判例法。該判例不僅對其所針對的具體案件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對於相似案件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因此,遵守並適應該判例是法院、當事人乃至所有涉及該判例的人都應當遵循的。 綜上所述,該判例對於台灣地區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是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參考的法律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