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法院院長是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的領導人,負責指揮和管理最高法院的司法事務。最高法院是中華民國的終審法院,負責審理上訴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和憲法。

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八年,不得連任。院長負責領導最高法院的審判工作,確保司法獨立和公正,以及提升司法效率和品質。此外,院長還負責代表最高法院對外交流,參與國際司法合作,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