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任期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並公布任免名單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提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人任期相同,每屆任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