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若干問題的解釋如下:

  1. 商品房買賣契約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契約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2. 商品房買賣契約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契約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 惡意違約和惡意侵權的救濟途徑。無論雙方惡意程度如何,其責任均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對守約方顯然過於苛刻。在商品房買賣中,如違約方對守約方所受的損失無法賠償到位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明顯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下由違約方在訴訟前預存賠償基金,以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這些解釋為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