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起訴書

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偵組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以下是起訴書的一部分內容:

被告人XXX,男,XXX歲,XXX省XXX市人,漢族,原系XXX省XXX公司副總經理。

XXX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XXX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現被XXX省人民檢察院特偵組依法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XXX利用其擔任XXX省XXX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XXX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上述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XXX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的一部分。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和審查,確認被告人XXX涉嫌受賄罪和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故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將對被告人XXX進行審判,並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