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最長工時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於工時有明確的規定,以保障勞工的工作與生活平衡。以下是勞基法對於工時的一些主要規定:
-
正常工作時間:
- 每週工時:勞工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 每日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加班時數:
- 每月加班總時數:勞工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加班時數計算: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即為加班,加班費需依照規定給付。
-
輪班間隔:
- 輪班間隔至少需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
-
例假、休假與國定假日: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 國定假日:勞工應依法享有國定假日的休假。
-
特休假:
-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一定期間後,應依法享有特休假。
-
女性夜間工作:
-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晚上10點至早上6點)需經僱主同意,且需遵守相關規定。
-
輪班制:
- 輪班制勞工的換班間隔時間應有11小時以上。
-
連續工作時間:
- 連續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者,應有連續104小時的休假。
請注意,這些規定可能會隨著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化,因此建議您查詢最新的勞基法條文,或諮詢相關勞工法規專家,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