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產生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全國檢察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二)負責全國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 (三)制定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五)依照法律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 (六)主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全面工作; (七)根據檢察長的提名,提請國務院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