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對許訴變更或追加有何規定

根據我了解的知識,可以為您提供以下信息: 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申訴經兩級法院審查處理後,如果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再審予以維持的,申訴人再次申訴的,不予受理;如果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導致改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受理並審查處理。在審查過程中,審判人員應向申訴人講明政策要求。經再審改判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對已生效的再審判決、裁定仍拒不執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追究和處理。在案件複查期間,審判監督部門不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接受再審申請後,如果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裁定的,即視為該案終結審理,不需要中止訴訟保全措施。申請人應在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有關部門反映案件情況,履行其義務。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屬於審判監督程式受案範圍的。 如果您需要幫助或有其他問題需要解答,請隨時向我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