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權威管不過來時,如何分散出一部份權力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權力分散是指將權力分配給多個機構或個人,以實現權力分配和制衡的目的。在某些情況下,權力分散可以促進決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參與,同時也可以減少權力濫用和腐敗的風險。 然而,權力分散並不意味著權力可以被隨意分散,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程式,以確保權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分散權力時,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1. 確保權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分散權力之前,應該確保權力的來源和分配符合法律和道德標準,並且應該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式。
  2. 確保權力的制衡:在分散權力時,應該考慮如何確保不同機構或個人之間的制衡關係,以避免權力濫用和腐敗。
  3. 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在分散權力之後,應該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以確保不同機構或個人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促進決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參與。
  4. 考慮監督機制:在分散權力時,應該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以確保權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並且能夠及時糾正濫用權力的行為。 總之,在分散權力時應該謹慎行事,並確保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程式和原則,以確保權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最高權威管不過來」的問題應積極尋找多種方法進行緩解與分散: 首先可以發揮社會組織、自治機構的作用。把原來集中在政府手裡的一些職權交給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團體。因為隨著社會的不斷分化、多樣化,由各個利益團體按照法定程式組成社會自治組織已經成為必然選擇。國家對於社會管理不僅要以「社會」的參與作為補充機制;還要形成多元化的統一戰線式的領導機制;把能夠授權讓社會去做的就下放給社會管理權力。其次需要合理設定政府的層級關係與部門關係。構建高效而有效的權力分置結構也是應對權力過大、無法應對的主要手段之一。再者政府必須意識到轉變職能、提高服務是有效減少問題的根本之策。明確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把該管的事務管好,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等原則。 總之,分散權力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和程式,以確保權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並且能夠及時糾正濫用權力的行為。同時,需要積極尋找多種方法進行緩解與分散,以應對「最高權威管不過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