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機關對於法官有何監督權

最高司法機關對法官的監督權包括以下方面:

  1. 審判活動監督:最高法院可以對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或者對正在審判的案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2. 違法行為糾正:如果發現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最高法院可以對其直接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以通知上級人民法院糾正。
  3. 審級監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案件有審理權,可以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4. 程式監督:最高法院可以決定對下級法院管轄案件進行提級審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級法院審理。
  5. 司法解釋監督:最高法院可以對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司法解釋存在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修改建議。
  6. 通過質詢、個案監督等方式,對法官個人或者特定群體的行為進行個別監督。

總之,最高司法機關對法官的監督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對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法官個人行為的監督,旨在確保法官公正、廉潔、高效地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