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是為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海峽兩岸交流和合作,根據有關法律而制定的規定。

以下為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對在台灣地區法院受理、現已生效的民事判決,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如果該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受理、審結的案件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必須是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經台灣地區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對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處理。 四、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經審查,認定為無效的,裁定駁回申請;認定為有法律效力的,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機構執行。 五、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申請人可以一併申請認可和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進行審查後,分別作出裁定。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機構執行;裁定不予認可或者不予執行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