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海內地人民法院和臺灣地區法院司法解決民事糾紛相關問題的規定證實為適用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令第五十號),經2015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為適應國內外民事司法需求,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對待內地和臺灣地區民事當事人,維護內地和臺灣地區民事當事人平等司法權利,規範內地法院與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司法協助活動而制訂的司法解決規定。其以對內適用為主,是人民法院與臺灣法院交流與合作的司法性質問題。該規定的適用應以對內為主、以雙方均接受為原則。其作為法院依調解或訴訟調解結案案件裁判解決,由管轄管轄管轄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認可和執行。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是為了適應國內外民事司法需求,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對待內地和台灣地區民事當事人,維護內地和台灣地區民事當事人平等司法權利,規範內地法院與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司法協助活動而制訂的司法解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