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下:

  1.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案件,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契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法律關係類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
  4. 當事人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且仍存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勞動契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四條約定,要求違約一方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給付方式和時間適用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

總之,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款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考慮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