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0年進行修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證據,依照法定程式,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如需詳細信息,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