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送达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

送達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直接送達:法院指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給受送達人本人。
  2. 留置送達:訴訟文書在受送達人住所,受送達人無法簽收,而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 委託送達: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
  4. 郵寄送達:法院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
  5. 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將訴訟文書公之於眾,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中,由於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當事人,因此送達方式可能會受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的影響。同時,法院在選擇送達方式時,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和國際慣例,確保司法公正和程式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