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2:問答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的一些問答:

  1. 問:如何理解契約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答:契約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有償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契約權利、而另一方要支付相應對價的契約,如買賣、租賃、有償委託等契約屬於有償契約。無償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契約權利、而不需向對方支付相應對價的契約,如贈與、無償委託等契約屬於無償契約。

  2. 問:如何理解契約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 答:契約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在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以及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事項認識不清的情形下而實施了該行為。「顯失公平」則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這兩個概念並不是法律上的相同概念,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3. 問:契約法司法解釋(二)是否適用於已經生效的契約? 答:契約法司法解釋(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在解釋公布之後生效的契約。因此,已經生效的契約不受該解釋的約束。但是,如果契約簽訂時存在違反契約法規定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契約法司法解釋(二)公布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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