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訴訟法條文

最新行政訴訟法條文如下:

  1. 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原告在上述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 侵權行為地。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3. 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國務院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複議機關所作的複議決定作為第一審裁判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 移送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 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上報,在指定管轄裁定做出前,各自維持現狀。
  6. 撤訴和缺席判決。在起訴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可申請撤訴;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會按撤訴處理。缺席判決同樣適用於沒有訴訟代理人的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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