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執行法條文

《行政執行法》的最新條文如下: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追究:

違反法定程式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這種責任主要包括通報批評、賠償損失和行政處分等。其中,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

1.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向當事人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 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送達強制執行所需的文書; 4.執行。

上述內容來自於最近的法律更新,但在實際套用中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主席令第79號)

請注意,法律的更新可能較快,如果您需要法律支持,最好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