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修訂)規定: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勞動、勞動技術、生活、社會實踐等課程,根據學生的需要和殘疾類別設定相應的教學內容,開展職業培訓,為學生就業做好準備。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民政、殘疾人聯合組織的殘疾人教育展示、評估和競賽等活動。學校不得拒收適合在校就讀的殘疾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可以聘請殘疾人教職工擔任輔導員、輔助人員,參與學生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康復訓練,做好學生的殘疾評估、適配輔助器具等工作,幫助學生適應學校的學習和生活。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完成義務教育證書,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學生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需要為特殊學生提供生活服務、學習和康復輔助器具等保障。 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或具體建議,建議您查閱官方網站或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