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基法施行細則條文

最新勞動基法施行細則的條文如下:

  1.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2.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3. 勞動者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若勞動者需超過這個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的,應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4.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員工拒絕異動通知,依規定作出後一年內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絕異動的,可解除勞動契約。
  5. 員工被裁員或終止勞動契約後,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6.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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