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商品條例

香港的《商品說明條例》(簡稱《條例》)最近一次的重大修訂是在2012年。這次修訂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尤其是涉及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的行為。

《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於1976年首次制定,並在1994年和2012年進行了兩次主要的修訂。2012年的修訂是為了應對市場上出現的新營商手法,以及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修訂後的《條例》加強了對以下行為的規管:

  1. 虛假商品說明: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商品說明。
  2. 遺漏重要資料: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遺漏重要資料,從而導致商品說明具有誤導性。
  3. 釣魚式營銷(Bait and switch):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使用釣魚式營銷手法,即以低價吸引顧客,然後嘗試推銷其他更高價的產品或服務。
  4.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使用具威嚇性的手段,迫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違法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以及對消費者的賠償機制。香港海關是負責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機構。

請注意,法律可能會隨時更改,因此如果你需要最新的法律資訊,建議您查閱香港法例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