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政府單位

最小政府單位(Minimal Government)是指一個政府體系,它在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個人和市場的乾預。這種理念通常與自由市場資本主義和古典自由主義相聯繫,它強調個人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限制政府權力。

最小政府單位的支持者認為,政府應該只履行幾個基本職能,例如:

  1. 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
  2. 提供法律和秩序,包括建立和執行法律,以防止犯罪和糾紛。
  3. 提供國防,保護國家免受外來侵略。
  4. 維護一個公正的司法系統,以解決公民之間的糾紛。
  5. 提供基本的公共基礎設施,如交通和通訊設施。
  6. 可能還包括提供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和社會安全網,但這些服務應該是有限的,並且盡可能由市場或私人機構提供。

最小政府單位的理念反對政府對經濟的過度乾預,例如通過過多的法規、稅收和國家所有制。這種觀點認為,政府幹預往往會降低經濟效率,扼殺創新,並侵犯個人自由。

然而,最小政府單位的概念是一個理論上的理想狀態,實際執行的難度很大,因為不同的人對「必要」公共服務的定義可能大相徑庭,而且政府在實際運作中往往會擴大其職能範圍。此外,最小政府單位的概念也面臨著如何確保社會中最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保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