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標決標原則得不訂定底價之情形

最低評標價法,也被稱為「最低投標價法」,是指投標檔案滿足招標檔案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或違反了招標檔案中的其他實質性條件,則應被視為無效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招標人可能會設定一個底價或上限,以確保投標不會過低或過高。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最低評標價法是不需要設定底價的,只要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低於成本並且符合其他實質性要求,該投標就會被視為有效投標並參與後續評審。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規定可能因地區和項目而異,因此最好根據具體的招標檔案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