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發達國家定義

最不發達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的定義是由聯合國於1971年確定的,並在1981年的聯合國大會上得到了進一步的闡述。根據聯合國的定義,最不發達國家是指那些在經濟發展、人力資源和結構轉型方面都處於極端落後狀態的國家。這些國家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 低收入水平:這些國家的國民總收入(GNI)低於聯合國設定的門檻。
  2. 高貧困率:這些國家的貧困人口比例較高,通常有大量的人口生活在極端貧困中。
  3. 經濟脆弱性:這些國家的經濟結構單一,往往依賴於少數幾種商品的出口,對外部衝擊的抵抗力較弱。
  4. 人力資源短缺:這些國家人口健康和教育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技術和人力資本來推動經濟發展。
  5. 基礎設施不足:這些國家的基礎設施如交通、通訊和能源等通常不發達,限制了經濟活動的進行。

聯合國每幾年會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名單進行一次審查和更新,以確保這些標準得到適當的應用。截至2023年,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共有46個,主要分布在非洲、亞洲和太平洋地區以及加勒比海地區。這些國家面臨著多方面的挑戰,包括貧困、饑荒、疾病、自然災害、衝突和不穩定等。國際社會和聯合國系統通過各種發展計劃和援助項目,為這些國家提供支持和幫助,以促進其經濟和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