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差異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價值限度內的擔保物權,其效力僅及於抵押物價值範圍之內,抵押人即使不提供特定財產的價值全部擔保,也得在價值限度內提供擔保。而普通抵押權是以抵押物全部財產作為擔保,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可能拍賣、變賣整個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2.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只需告知債權數額,而無需實際提供現金,而普通抵押權需要以金錢提供擔保。
  3. 最高限額抵押權對抵押物價值的處分具有靈活性,當債務人履行期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物而優先受償,而普通抵押權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已經存在,其優先受償權是依附於主債權的。

總的來說,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擔保範圍、提供擔保的靈活性以及優先受償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