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未能辦理完畢的,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在拘留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因此,扣押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案件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扣押期限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果您對此類問題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以便於更好的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