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法架構下,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是否為死刑

我國刑事法架構下,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是否為死刑,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我國刑法分則分為十章,共規定了427種犯罪。其中,第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侵犯財產罪、第十章危害國防利益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五章規定了較多的死刑。我國刑法在罪刑相適應的基礎上,根據犯罪的性質和行為人的危險程度規定了一系列的死刑刑度,同時,在數次修訂刑法典時,對於死刑的適用也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

但是否處死刑,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全面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數量、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危害後果、犯罪人的個人因素以及犯罪人的悔罪狀態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