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關於董監事之最低人數設置為何

我國公司法對於董事、監事最低人數的設定,根據公司的類型和規模有所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

  1. 董事會成員最低人數為三人,但一般狀況下,董事會成員應為五至十九人。
  2. 監事會成員最低人數為一至五人,但一般狀況下,監事會成員應為三至十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的董事、監事候選人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時向股東如實披露其提名情況與意願,其任免程式也必須在公司的章程中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於監事會總人數的規定也會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有所調整,不過要求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

總體來說,對於公司董事、監事最低人數的設定,都是為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行以及合規性,同時也鼓勵公司考慮公司章程中所體現的公司目標以及公司的長遠利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設定可能因為地域、行業以及公司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因此還需要具體參考所在地區的公司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