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在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鄉低保標準時,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條: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差額補助、分類施保」的辦法。

第四條:民政部門是低保的主管部門,負責低保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財政、稅務、公安、審計、工商等部門和工會、婦聯等組織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低保工作。

第五條:低保標準按照不低於我市城市、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原則,並適當考慮當地物價增長等因素確定。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低保標準指導線自行確定轄區內各行政村的低保標準。

第六條:申請低保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鄉低保標準;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標準;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者不充分就業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而不接受勞動就業部門介紹就業的;

(二)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三)有自有產權住房或者租住高檔房的;僱人帶孩子的;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在家居住的;故意浪費用水、電、燃氣、電話等費用的;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具有贍養費、撫養費給付能力但不履行義務的;其他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此外,還對低保申請、審核、審批程式,低保金的管理和發放等作了詳細規定。

以上是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些規定,具體實施可能根據時間和實際情況有所變化。如需獲取最新信息,請參考廈門市政府的相關網站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