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的程式,通常稱為「移送管轄」或「合併管轄」,這是在不同法院之間轉移案件的程式。以下是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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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當事人或法院可以向目前繫屬的法院提出移送管轄的申請。在台灣,這通常是由當事人提出,但法院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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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法院會審查移送管轄的申請,並決定是否批准。法院會考慮各種因素,如案件的性質、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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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當事人:如果法院決定移送案件,法院會通知當事人有關移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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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檔案:法院會將案件檔案和相關資料移送至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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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接收案件的法院會開始審理,並將案件與原本繫屬於該法院的案件合併處理。
在台灣,《家事事件法》中有關移送管轄的規定如下:
- 第19條:「家事事件之管轄,依當事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法律行為之所在地定之。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20條:「家事事件之管轄,如經當事人合意,得由他法院管轄。」
- 第21條:「家事事件之管轄,如因特殊情形,有移送於他法院之必要者,得經他法院之同意,將該事件移送該法院管轄。」
這些規定提供了家事訴訟事件管轄權的基礎,並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移送管轄。然而,實際的程式可能會因個案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當事人在處理這種情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