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為何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內亂罪)及第6條(外患罪)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我國法院才有管轄權。

這意味著,如果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未達3年以上有期徒刑,則我國法院無權對其進行審判。然而,如果該罪行符合國際法上的普遍管轄權原則,例如海盜、戰爭罪、反人類罪等,即使未達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法院也可能有管轄權。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7條的規定僅適用於犯罪行為,而不適用於純粹的民事糾紛或行政違法行為。此外,即使外國人的罪行符合刑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法院是否實際行使管轄權,還需考慮到外交關係、國際協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