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最多得委任幾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灣最多可以委任三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與銷售。這是根據台灣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的規定。

總代理人(Master Agent)的角色是代表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灣市場進行基金的銷售和市場推廣活動。他們負責與投資者溝通,提供基金相關資訊,協助投資者進行基金投資,並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總代理人時,應考慮總代理人的專業能力、市場經驗、客戶服務水準以及過往的業績表現等因素。總代理人應遵守台灣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SITCA)、證券交易法等,並接受FSC的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最多可以委任三個總代理人,但並不是所有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都會在台灣委任總代理人。一些較小的或較新的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會選擇直接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或者不透過總代理人而在台灣進行基金銷售。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境外基金時,應仔細了解相關基金的銷售和服務模式,以及其是否受到台灣相關法規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