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是最終裁決嗎

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這意味著一旦裁決作出,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不能對裁決進行上訴或重新審理。香港的仲裁制度主要受《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341章)規管,該條例遵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根據《仲裁條例》,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除非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否則一般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即使有上訴權,通常也僅限於特定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對事實的重新審查。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仲裁裁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改變的。當事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尋求撤銷或暫緩執行仲裁裁決:

  1. 仲裁裁決的對象並未收到適當的通知,或沒有合理機會陳述其案件;
  2. 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協議;
  3. 仲裁員有利益衝突而未披露;
  4. 仲裁裁決的內容超出了仲裁協議的範圍;
  5. 仲裁員的行為構成不當行為或偏見;
  6. 仲裁裁決尚未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由於未經授權的延期)。

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暫緩執行仲裁裁決,如果他們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況:

  1. 仲裁程式中存在重大程式不當行為;
  2. 存在欺詐行為;
  3. 存在新的事實,這些事實可能會導致不同的裁決。

因此,雖然香港的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但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尋求撤銷或暫緩執行裁決。這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