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可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

在台灣的公務人員體系中,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的職務,可以由以下人員擔任:

  1. 一般公務人員: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的考試,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

  2. 約聘人員:在機關內擔任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可能經由機關內部升遷管道,轉任正式職務。

  3. 技術人員: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經機關技術士考試及格,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經機關認可者。

  4. 約僱人員:在機關內擔任特定工作,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可能經由機關內部升遷管道,轉任正式職務。

  5. 臨時人員:在機關內擔任短期或臨時性工作,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6. 實習生或見習生:在機關內進行實習或見習,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7. 工友或技工:在機關內從事工友或技工工作,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請注意,實際上能夠擔任的職務還需考慮到個人的學經歷、專業能力、工作表現等因素,且不同機關的用人需求和規定也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