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唯一之優先考量。

這個原則通常被稱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它強調在涉及兒童的任何事務中,無論是教育、保護、照顧還是福祉,都應該將兒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這個原則通常出現在國際法和許多國家的國內法中,用來指導與兒童相關的政策和實踐。

根據這個原則,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和學校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務或進行決策時,都應該考慮到如何才能最好地滿足兒童的需求和利益。這可能包括提供適齡的教育、保護他們免受虐待和剝削、確保他們的健康和福祉,以及尊重他們的權利和意見。

在實踐中,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可能涉及多方面的考量,例如:

  1. 教育質量:確保兒童接受到高質量的教育,包括提供適當的課程、師資和學習環境。

  2. 保護措施:採取措施保護兒童免受各種形式的虐待、忽視、剝削和歧視。

  3. 健康和福祉: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務和營養支持,以確保兒童的身心健康。

  4. 參與和意見:尊重兒童的意見和參與權,尤其是在影響他們自身的事務中。

  5. 個性化支持:提供個性化的支持和服務,以滿足不同兒童的特殊需求和情況。

  6. 家庭和社區參與:促進家庭和社區在兒童成長中的積極作用,並提供必要支持。

  7. 監督和評估:定期監督和評估政策和服務的效果,確保它們實際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然而,實施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可能會面臨挑戰,例如如何確定什麼是「最佳利益」,尤其是在複雜或爭議性的情況下。這可能需要專業人員的判斷、兒童本身的意見以及家庭和社區的參與。此外,由於兒童的需求和利益可能隨著時間和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需要持續的評估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