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99年開始,境內居住者的海外所得納入何種最低稅負制範圍

台灣自2009年(民國98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制度旨在對高所得者進行更公平的稅負分配。根據這項規定,台灣境內居住者的海外所得也納入了最低稅負制的範圍。

最低稅負制的計算方式是,將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與其基本所得額稅額進行比較,取其高者作為應納稅額。基本所得額稅額的計算包括了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包括薪資所得、營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以及海外所得。

對於海外所得,台灣稅法規定了一個豁免額度,即「海外所得免稅額」。在2023年,這個豁免額度是新台幣100萬元。如果納稅人的海外所得超過這個額度,超過的部分就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按照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稅負制的稅率是20%,高於台灣一般所得稅的稅率。因此,如果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低於其基本所得額稅額,則需要按照最低稅負制的稅率補繳差額。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高所得者透過將所得轉移至海外來規避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