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禁用武器

十大禁用武器通常是指在國際法或特定條約中被禁止使用的武器,這些武器因其對人類和環境的破壞性而被禁止。以下是一些被國際社會廣泛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武器:

  1. 核武器 - 核武器的使用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被《核不擴散條約》(NPT)禁止。

  2. 生物武器 - 生物武器的使用被1972年的《生物武器公約》(BWC)禁止。

  3. 化學武器 - 化學武器的使用被1993年的《化學武器公約》(CWC)禁止。

  4. 地雷 - 某些類型,如反人員地雷,被1997年的《渥太華條約》(也稱為《禁止地雷公約》)禁止。

  5. 集束炸彈 - 集束炸彈的使用和生產被2008年的《集束炸彈公約》禁止。

  6. 毒氣彈 - 毒氣彈的使用被1925年的《日內瓦議定書》禁止。

  7. 達姆彈( Dum-Dum Bullets) - 這些是擴張性或軟尖子彈,被1899年的《海牙公約》禁止。

  8. 高爆反坦克彈(HEAT) - 這些武器被認為對平民構成過度風險,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受到限制。

  9. 白磷彈 - 雖然白磷彈在某些情況下被允許用於信號彈和煙霧彈,但其作為武器使用在某些情況下被禁止。

  10. 貧鈾彈 - 貧鈾彈因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潛在長期影響而受到限制。

請注意,這個列表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不同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可能會對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武器類型有所不同。此外,一些國家可能沒有簽署或遵守某些國際條約,因此這些武器可能在某些地區仍然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