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規模最大的賄選案被傳喚的人數多,檢察官為何開設臨時庭

在台灣,當檢察官在調查一起涉及多人且規模較大的賄選案件時,如果需要傳喚大量證人或被告進行訊問,為了提高效率和集中處理案件,檢察官有時候會選擇開設臨時庭。

開設臨時庭的原因可能包括:

  1. 提高效率:臨時庭可以讓檢察官在同一時間和地點集中處理多個相關案件,避免分散精力和時間。

  2. 節省資源:將所有相關人員集中在一處進行訊問,可以減少人員移動和安頓的時間,節省司法資源。

  3. 便於管理:對於涉及多人且複雜的案件,臨時庭可以提供一個有組織的環境,便於檢察官和法院管理案件進度。

  4. 保障當事人權利:臨時庭可以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接受訊問,保障他們的權利不受延誤。

  5. 媒體和公眾關注:對於涉及政治或社會敏感的賄選案件,臨時庭可以幫助控制媒體和公眾的關注,避免不必要的乾擾。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通常會與法院協調,確保有足夠的法庭空間和人員配置來處理所有相關的傳喚和訊問。此外,檢察官也可能會與律師協會合作,確保所有當事人都有機會獲得法律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開設臨時庭是為了提高司法系統的效率和應對特殊情況,並不是常規的司法程式。在一般情況下,檢察官會在固定的法庭進行傳喚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