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最高可發給多少個月平均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是中華民國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的勞工提繳退休金,並由勞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此外,勞工也可以自行提繳退休金。

根據本條例第12條的規定,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的勞工提繳退休金,提繳的金額為勞工每月工資的6%。勞工也可以自行提繳退休金,提繳的金額上限為每月工資的6%。

至於退休金的給付,本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請領退休金。其中,勞工年滿60歲,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5年以上者,可以請領一次退休金。退休金的給付方式,可以選擇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

如果勞工選擇一次領取退休金,則退休金的給付金額為勞工最後在職1個月平均工資乘以勞工年資乘以一定比例。其中,勞工年資未滿15年的,給付比例為1.55%;年資15年至20年的,給付比例為1.3%;年資20年以上的,給付比例為1.05%。

因此,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最高可發給的退休金金額為勞工最後在職1個月平均工資乘以勞工年資乘以1.05%。但是,實際可領取的退休金金額還需根據勞工的實際年資、平均工資等因素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