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最低工資法例

香港的最低工資法例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1年實施的《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這條例旨在保障工人的基本收入,確保他們的工作得到合理的報酬。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是由香港最低工資委員會建議,並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6條訂立的。

最低工資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就最低工資水平向政府提供建議。委員會的成員來自不同的界別,包括僱員代表、僱主代表、學者及社會人士。

僱主必須按照僱員實際工作的小時數來支付工資,而且必須在工資期結束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如果僱員的工作時間不固定,僱主可以選擇以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時薪金的方式支付工資,但必須按照僱員實際工作的小時數來計算最低工資。

僱主不得因為支付最低工資而減低僱員的其他福利,例如休息時間、假期 pay 等。此外,僱主也不得要求僱員放棄最低工資的權利。

如果僱主違反《最低工資條例》,僱員可以向勞工處投訴,勞工處將會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行動。僱主可能會被要求支付欠薪,並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請注意,最低工資的水平可能會隨著經濟情況和社會發展而變化,因此建議僱主和僱員密切關注相關法例的最新資訊。如有疑問,可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