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最遲出糧日

香港的《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完結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如果僱員的工資期是每個月一次,那麼僱主最遲需要在每個月的第7天向僱員支付上個月的工資。例如,如果僱員的工資期是從每月1號到每月30號,那麼僱主最遲需要在7月7號向僱員支付6月的工資。

如果僱員的工資期是每星期一次,那麼僱主最遲需要在每個星期的第7天向僱員支付上一個星期的工資。例如,如果僱員的工資期是從每星期一開始到每星期日結束,那麼僱主最遲需要在每星期7號向僱員支付上一個星期的工資。

如果僱員的工資期是每兩星期一次,那麼僱主最遲需要在每個兩星期的第7天向僱員支付上一個兩星期的工資。例如,如果僱員的工資期是從每兩個星期一開始到每兩個星期日結束,那麼僱主最遲需要在每兩個星期7號向僱員支付上一個兩星期的工資。

如果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僱員可以向勞工處投訴,或者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