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加班費的最小單位是什麼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現行法規,加班費的計算單位是「小時」,而不是以分鐘或其他更小的單位來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僱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補償標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逾二小時至四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延長工作時間逾四小時至八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倍以上。 四、延長工作時間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點六倍以上。 五、延長工作時間逾十二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加班費是以小時為單位來計算的,並且根據加班時數的不同,有不同的加給比例。因此,勞工如果需要加班,加班費的最小計算單位就是「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