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病假最小單位

勞基法並未規定病假的「最小單位」,但對於請病假的條件、程式和給薪方式有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病或受傷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普通傷病假:勞工因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或休養,得請普通傷病假。
  2. 請假程式:勞工請假應於合理時間內提出請假單或證明,並依僱主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3. 給薪方式:普通傷病假在一定期限內,僱主應按比例給予工資。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1規定,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無法出勤,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早退,並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扣除其薪資。

請注意,實際的請假規定可能會因僱主的公司規章、勞資協議或工作性質而有所不同,建議您查看相關的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或直接詢問僱主或人資部門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