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最高工時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法規,其中對於工時有明確的限制。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超過部分為加班。此外,還有其他相關規定,例如:

  1. 加班時數限制:

    • 每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
    • 僱主應給予加班費,費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33倍至1.66倍,依加班時數而定。
  2. 輪班間隔:

    • 僱主應確保勞工在連續工作後,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 正常工作日後的休息時間至少應為11小時。
  3. 例假、休假與國定假日:

    • 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 國定假日依法放假,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或依規定給予工資。
  4. 特休假:

    •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假。
  5. 女性夜間工作:

    • 僱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晚上10點至隔日早上6點),但經勞工同意,且工作性質不危險、不繁重者,不在此限。
  6. 童工與未成年工:

    • 僱主不得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從事工作。
    • 對於16至18歲之未成年工,有工時限制與特殊保護規定。

請注意,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規定可能因法律修訂或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有疑問,建議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