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最低年齡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用來規範勞動條件、工時、休假、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工權益。根據勞基法第4條的規定,僱用勞工的最低年齡為15歲。但是,如果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職業訓練、國民中學畢業後的職業訓練、家庭幫傭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受此限制。

此外,勞基法對於未成年勞工(15歲至18歲)的工作時間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例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晚上10點至早上6點之間不得工作,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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