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最高工時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法規,其中對於工時及加班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勞基法第32條,加班的規定如下:

正常工作時間外的加班,應依下列方式給付加班費:

  1. 加班工作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加班工作逾二小時至四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加班工作逾四小時至八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
  4. 加班工作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
  5. 依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應依第四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另行計算。

此外,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與休息日不得調整為工作日。

至於加班的最高工時,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僱主依第32條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前項延長工作時間,於一個月內調整於其他工作日,其調整後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因此,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加班的最高工時是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且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但僱主可以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將加班時間在一個月內調整至其他工作日,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