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毀謗拘役最高

加重毀謗罪的刑責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所差異,以下是以台灣地區的法律為例:

根據台灣《刑法》第310條規定,加重毀謗罪的刑責如下:

  1. 普通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加重毀謗罪:如果毀謗行為是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毀謗,或者毀謗行為是對於特定人或其親屬的名譽進行惡意且無根據的攻擊,則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加重毀謗罪的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拘役的最高期限,在台灣《刑法》中,拘役的最高期限為一年。因此,在台灣,加重毀謗罪的拘役刑責最高為一年。

請注意,法律條文可能會隨著時間和不同地區而有所變化,以上資訊僅供參考,若需準確的法律意見,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查詢最新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