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泰英告亞洲週刊誹謗案與最後司法判決

劉泰英告亞洲週刊誹謗案是指台灣企業家劉泰英於2007年控告香港《亞洲週刊》誹謗的案件。劉泰英是台灣遠東集團的創辦人之一,也是台灣工商界的重要人物。

案件起因是《亞洲週刊》在2007年的一篇文章中報導了劉泰英涉及台灣政治獻金案的訊息,文章中的一些內容被劉泰英認為是誹謗。劉泰英因此向台灣法院提告,要求《亞洲週刊》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過多年的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於2013年作出判決,認定《亞洲週刊》的報導並未構成誹謗,因此駁回了劉泰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亞洲週刊》的報導是有根據的,並且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享有言論自由的保護。

劉泰英不服判決,繼續上訴至台灣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於2014年駁回了劉泰英的上訴,維持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至此,這起誹謗案終告一段落,《亞洲週刊》獲得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