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等任用資格為何

初任職務人員的任用資格通常會根據不同的國家、地區和組織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在某些國家,例如台灣,公務人員的任用會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來規定。

根據台灣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初任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等任用資格如下:

  1. 委任第一職等: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
  2. 薦任第六職等: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3. 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所畢業或具有專業技術證照並有相關工作經驗者。

然而,這些只是基本的資格條件,實際上的任用還會考慮到其他因素,如考試成績、工作經驗、專業能力等。此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公務人員體系可能會有不同的職等劃分和任用資格,因此應根據當地法律和規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