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依職權指定辯護人嗎

在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下列案件,法院應依職權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 因強制處分而無法委任辯護人者。

因此,如果刑事案件的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則屬於上述第1項的規定,法院應依職權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的規定,對於下列案件,檢察官應於偵查中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1. 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2. 因強制處分而無法選任辯護人者。

因此,如果刑事案件的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則檢察官也應於偵查中為被告選任辯護人。